澳洲移民 | 永居签证到期之后怎么办?
澳大利亚永久居民(PR)在5年签证有效期内可自由往返澳洲。在这个签证5年期到达之前,签证申请人具备相关资格可以申请澳洲公民、或申请RRV(Resident Return Visa,Subclass 155 和Subclass157)澳洲居民返程签证。否则,一旦PR到期后再申请,不仅不能顺利申请,而且还将很有可能失去得来不易的永居身份。
澳大利亚永久居民(PR)在5年签证有效期内可自由往返澳洲。在这个签证5年期到达之前,签证申请人具备相关资格可以申请澳洲公民、或申请RRV(Resident Return Visa,Subclass 155 和Subclass157)澳洲居民返程签证。
否则,一旦PR到期后再申请,不仅不能顺利申请,而且还将很有可能失去得来不易的永居身份。
1.澳洲永居签证是否会过期?
永居签证代表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澳洲永居身份(PR),便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无限期的居住、生活。
获得澳洲永居签证,意味着你获得了五年的澳洲出入权(Travel Facility),可以在批签后的五年内自由出入澳大利亚,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不仅如此,如果持有永居签证,且在“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这一天或之前在澳洲境内,只要之后不离境,就可以永远在澳大利亚居住下去。
简而言之,澳洲永居签证会到期的,其实只是你的澳洲出入权(Travel Facility)。
2.什么是RRV居民返程签证?
五年的澳洲出入权到期之后,对于既不想失去原国国籍、又想享有自由往返澳洲权利的澳洲PR们,需要申请澳洲155/157类RRV居民返程签证,俗称“续PR”。
这类签证本质上是永居签证,允许你在澳洲永久居住,只是它们的出入权(Travel Facility)分五年(155)、一年(155)和三个月(157)三种。移民局批给你哪一种居民返程签证,取决于你在澳洲的居住情况、与澳洲的联系、以及离开澳洲的时间长短和理由等因素。
3.该申请哪一种RRV?
您可以申请155类RRV签证的三种情况:
“五年内住满两年”:如果你在持有澳洲PR的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计居住时间满两年,可以申请有效期为五年的155类签证;
如果你在持有澳洲PR的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并且可以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你将有机会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类签证;
如果离开澳洲的时间比较久,如连续离境超过五年,但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当初自己为何必须要离开澳洲,而且能证明自己与澳大利亚在生意、文化、工作或个人关系上仍然有实质性的联系(Substantial Ties of Benefit to Australia),仍然可以获得为期一年的155类签证。
以上已经涵盖了大部分的PR续签情况。如果您仍不属于以上情况,移民局则会考虑批给你3个月的157类签证。具体要求如下:
如果你在持有澳洲PR的过去五年内,以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累计居住时间不满两年,但至少有一天,有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Reasons)可以解释自己离开澳洲的原因,您仍有机会申请到为期三个月的157类签证。
4.澳洲移民法对签证申请人与澳洲之间实质性联系的相关要求?
根据澳洲移民法的规定,155/157类签证申请人与澳洲之间实质性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要求:
生意:
通常来说,除了考虑签证申请人在澳洲的生意规模和性质外,移民局还会重点考察该生意是否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创造了就业机会;生意是否在澳洲境内、或为澳洲创造产值;它是否在澳洲境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其是否出口澳洲产品、或引进它国技术等等。简而言之,只要该生意能为澳洲经济、就业做出贡献,就没有太大的问题。
文化: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从事知识、艺术、体育或宗教方面的事业,并且达到专业级别,而且还是澳洲相关文化或体育团体/协会的成员,就能证明自己在文化上与澳大利亚有着实质性联系。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会综合考虑申请人之前的永居签证类型以及获批的依据,最好能证明当年你就是因为在澳洲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而获得永居签证的。
工作:
如果申请人在澳洲有永久性的工作(Permanent Job),通常就可以满足该项要求。
个人:
这条要求比较灵活,也比较人性化。原则上,申请人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越长就越有利。在澳洲,若申请人有诸如房产的资产、或有澳洲国籍的公民/永居身份的亲属长期定居,也是加分项。总之,要让移民局相信,尽管之前由于种种原因离开了澳大利亚,但申请人和澳洲仍然有无法割舍的关系,其仍然愿意长期在澳洲居住。
5.哪些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移民局在Policy中给出了以下几种情况:
申请人海外的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申请人在海外居住,是为了和澳籍配偶团聚,两人的关系必须是持续、稳定的;
申请人或申请人陪同的家庭成员在海外接受复杂或长期的医疗治疗,且无法旅行;
申请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并且时间不受其个人掌控;
申请人由于自然灾害、政治事件、或其它类似的事件,无法返回澳大利亚;
申请人由于重要的个人原因,推迟了返回时间。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学业(通常,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在判断申请人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时,也会综合考虑其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时间,以及之后返回澳洲定居的意愿。简而言之,当移民官认为,任何一个理智的人在申请人当时的情况下,都会做出和其一样的决定,就会认为你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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